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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1日

天降瓷砖砸坏车窗,停车场是否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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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1年6月,李某为方便车辆停放,与A物业管理公司(下称A公司)签订《停车场月卡办理承诺书》,约定其车辆在该小区停放的相关规则。按照《停车场月卡办理承诺书》约定,进入本停车场的机动车应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管理,以及本停车场不承担车辆和财务的保管责任,如车辆和财务损坏、丢失由车主自行承担。承诺书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23年5月,李某按照惯例向A公司支付300元,续办该停车场停车月卡。24日晚,李某照常驱车回家,停至A公司指定的停车区域内,但因对应楼体瓷砖脱落,正好砸中李某的车,导致挡风玻璃破损及C柱划痕。李某发现后,立即报警,同时联系物业及村委。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对事发现场、车辆受损情况进行拍照记录,制作询问笔录;村委也第一时间组织李某与A公司协商调解,但双方就瓷砖脱落停车场是否应负责一直争执不下,因多次调解未成,李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车损费、误工费、折旧费共800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李某将案涉车辆停放在A公司指定停车区域内,并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双方签订的《停车场月卡办理承诺书》约定了停车场不承担车辆和财务保管责任,车辆和财物的损坏、丢失由车主自行承担,但该条款系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停车场月卡办理承诺书》显然加重了李某的责任,排除了A公司的主要责任,应属无效。但关于李某所提出的,要求A公司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李某汽车修理实际产生费用,法院酌定A公司向李某赔偿车辆修复及折旧费共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深圳中院、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