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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3日

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赠与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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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杨某与其妻魏某共育有三女二子,杨某山为长子。2008年,杨某夫妇的房屋因拆迁置换为某小区房屋。2009年8月,杨某将置换后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杨某山。2017年春节期间,在杨某夫妇在场的情况下,杨某山与其他兄弟姐妹达成《赡养父母的子女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杨某夫妇与杨某山共同生活,杨某山负责父母二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和护理等。协议签订后,杨某夫妇开始与杨某山共同生活。2019年4月30日,母亲魏某去世。同年5月2日,杨某山因与其他兄弟姐妹发生矛盾,要求其父杨某搬出其住所。杨某搬出杨某山的住所后由其他子女照顾生活。现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对杨某山有关涉诉房屋的赠与。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对未尽赡养义务子女的赠与行使撤销权的典型案例。本案里,杨某山作为子女,已取得父母的所赠房产,本应依照法律、道德和自己的承诺,对丧偶不久的父亲给予更多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但其却因家庭矛盾,要求父亲搬出住所,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且在庭审中明确不同意父亲与其继续生活,严重违背其此前的承诺。杨某山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因涉诉房屋原为杨某与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承办法官认为其中50%份额属于杨某个人享有,对该部分赠与应予撤销;对撤销属于魏某部分赠与的主张,未予支持。

本案判决结果支持了老年人的诉讼请求,给违背道德、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予以警示,更是对老年人权益的有力保护。

 

(来源:阿尔山市掌上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