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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07日
起诉离婚,被告拒不到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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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女)与王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1年,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因张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该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此后,张某与王某分居生活。2023年张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经传票传唤,王某未到庭应诉。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张某多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且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应当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当地法院依法支持张某的离婚请求。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