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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3日
快递虚假签收致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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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市民亮某在网上购买了一箱陕西徐香猕猴桃,该快递由某快递公司进行配送,然而快递员配送前并未与收货人取得联系。亮某收到快递已经送达的短信,通过查看物流明细看到该快递被所谓“快递货架”签收。当日亮某便前去单位传达室、快递柜等处查看,均未看到快递包裹,遂致电某快递客服要求找回快递包裹再次配送。次日,亮某再次致电询问事情后续进展,某快递客服人员回复称快递员找不到快递包裹愿意赔偿。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本案中,快递公司未履行法定投递义务,虚构签收记录,已构成根本违约。亮某作为消费者,可依法主张货物实际损失赔偿。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设施。快递物流企业应完善末端投递管理,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如若快递丢失对方拒绝赔偿,可通过邮政业申诉服务平台12305维权,或者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如果对申诉结果不满意,可诉诸司法程序维护权益。
(来源:法治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