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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2日
捉了24只雀,两男子被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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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4年11月初,王某与杨某驱车前往某市某村,利用手机音频及携带的母鸟诱捕了24只野生鸟类,价值7200元,后被该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24只鸟均为雀形目莺鹛科棕头鸦雀,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案中,王某与杨某猎捕棕头鸦雀的行为属于在禁猎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该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与杨某处以猎获物价值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1600元。
(来源:诸暨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