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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4日

警惕“手机口”诈骗 拒当电信诈骗的犯罪“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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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3年9月,小晨(化名)向小浩(化名)提出购买手机卡,小浩遂将自己名下的尾号x069手机卡出售给小晨,小浩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随后,小晨又向小浩提出需要手机卡,小浩在明知小晨使用手机卡是帮助上家进行“手机口”诈骗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新办理的尾号x434手机卡及其舅舅名下的尾号x372手机卡提供给小晨,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10月初,小浩来到小晨住处,在小晨的安排下使用两部手机和音频链接线组装成一套“手机口”通话跳转设备。通过该“手机口”设备,上家即可远程使用手机内的尾号x434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小浩帮助看护该“手机口”设备,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通过小浩提供的尾号x434手机卡所拨打的诈骗电话,查实诈骗案1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000元。2023年11月,小浩被公安机关抓获。该地检察院以小浩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小浩在明知他人使用“手机口”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手机卡,并看护“手机口”设备,帮助掩饰诈骗电话真实归属地,降低受害者警惕性。小浩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系对诈骗犯罪的帮助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应予刑事处罚。

近些年,随着“断卡”行动和反诈宣传活动纵深开展,大家已对“00”“+”等前缀的境外来电避之若浼。境外诈骗分子“谋生”空间持续限缩,但近日“手机口”诈骗又兴起。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轻信“陌生来电”,擦亮双眼明辨真假;更不能贪图“蝇头小利”,出借、出租、出售手机卡及银行卡、协助境外诈骗分子架设“手机口”,沦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爪牙”。

 

(来源:闽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