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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4日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表情包” 构成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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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某单位在未取得原告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许可下,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上传原告的美术作品《**娇兔》。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娇兔》美术作品著作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删除涉案美术作品,并赔偿侵权产生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被告辩称已删除公众号文章,且非商业性使用,文章影响力小,也未对原告造成损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呢?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本案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一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是对权利人财产权利的侵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没有取得美术作者的许可使用和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公众号上上传该表情包《**娇兔》,属于侵犯他人作品的网络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抗辩所述的影响力本身的关注度和浏览量并不能否认侵权的事实,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时代,侵权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随手转发朋友圈的图片、运营公众号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表情包或图片等行为,在注明来源情况下,仍可能存在侵权问题。因此,对于来源不明的表情包或图片等作品,未经授权一律不去使用;如需使用,需要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使用,否则会构成侵权。

(来源: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