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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04日

调解之窗

一分地争一年 和平互谅一朝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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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10月,新安江街道岭后社区开展道路建设,魏某与邵某因一块约1分面积的自留地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虽经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互不相让,一直难以达成和解协议。一年后,经过新安江街道调解委员会的介入,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

【调解过程】2022年11月,新安江街道调解委员会接到社区报告,及时组织调解员和驻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走访周边群众,对该自留地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

经详细调查及听取周边群众的情况介绍,调解员得知,此地纠纷主要原因为当年生产队分地时未明确具体界址,而此地原为边上窑渣堆放点。魏某的父亲在生产队分地前就通过自己的劳动在此地种植了蔬菜,生产队分地时,也没有明确对此地进行调整。魏某父亲去世后,将此地作为遗产留给了魏某。2022年,岭后社区因绿道建设,征用了此地部分面积。邵某认为,此地在本生产小组当时划分的地块内,且正好在自家地边上,应当属于他们家所有;而魏某非本小组成员,不应当在此界内拥有自留地。

由于该地块在村里的土地权属相关登记中都未留下记录,调解员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规定着手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均有权承包争议土地,而当前又无相关书面证据能证明当事一方对此地块享有实际经营权,于是,调解员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同时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利益,对双方进行法律解读,促进双方和平解决争议。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魏某拥有此地三分之二的所有权,邵某拥有此地三分之一所有权。社区因绿道建设支付的征用款,魏某和邵某各按相关比例分得,同时为双方进一步明确了界址。

(通讯员 姜校军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