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报平台

这已经是最后一期了哦!

我知道了

内容详情
2023年01月19日

非法狩猎,这三人把自己“捕”进去了

阅读数:269   本文字数:727

本报讯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但总有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涉嫌犯罪,仍然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近日,杨村桥派出所重拳出击,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气枪1把,铅弹12发,竹鸡1只。

事情要追溯到年前。2022年12月10日,杨村桥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群众进行走访时,有村民反映,有人疑似非法狩猎。

接到线索后,民警立即开展研判工作。经过前期走访调查,确定是有人进山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并锁定了嫌疑人。杨村桥派出所立刻召开案件部署会,并抽调精干警力专班负责案件的侦破工作。

2022年12月12日晚,民警发现涉案嫌疑人有异动,疑似外出狩猎。办案民辅警立即集合,伺机对嫌疑人进行抓捕。经过两个小时的跟踪守候,办案民警将正在狩猎的陈某、林某、宋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气枪一把。民警在对陈某家中进行搜查时,发现竹鸡一只。

民警随即将陈某、林某、宋某传唤至集中办案区进行审问。据犯罪嫌疑人宋某供述,其在某平台上购买了一把价值1.5万元的气枪,后与陈某、林某在饭局上商定上山狩猎,他们分别于2022年11月中旬、12月11日、12月12日三次上山狩猎,共非法猎得野兔一只,竹鸡两只,其中一只野兔和一只竹鸡已被食用。

三名犯罪嫌疑人对非法狩猎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建德公安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通讯员 黄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