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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17日
我市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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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吴凯文汪建宏
今年,根据新出台的国家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我市将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与完善。
一是加强福利企业资质认定。各福利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须由市民政部门对企业资质进行认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应达到25%以上;用工双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并对残疾职工上岗资格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确定。二是规范减免税收条件和程序。企业申请增值税优惠政策,由国税部门负责认定。企业须提交福利企业认定证明;残疾职工人员变动情况;企业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由国税部门负责退税审批。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属于市地税局管辖的,企业向市地税部门申报企业所得税减免,地税部门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残疾职工情况进行审核后,确定其扣除数额。三是民政、残联、税务等部门联合加强残疾职工管理。加强残疾职工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建立残疾证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加大福利企业资质管理力度,制定残疾职工管理办法。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用工政策引导,保障残疾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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