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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8月29日
主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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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出台
□宋胜清
日前,《建德市主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得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
与原有的城区犬类管理规定相比,该《办法》更加完善并更具可操作性,遵循对主城区犬类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管限结合的原则。《办法》所称的主城区范围更广,具体范围是指:新安江北面东至320国道与沿江大道交界处,西至新安江水电站(紫金滩);新安江南面以320国道为界,东至建德大桥南端,南至入城口立交桥,西至庙嘴头公路桥。
该《办法》对城管、公安、卫生、农业、工商、财政、物价和街道社区等部门职责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市公安局负责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新安江街道办负责指导各社区居委会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各辖区内的犬只的日常管理,负责因犬类引起的一般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犬只伤人或致人病患的,养犬人应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并由市城管执法局捕杀或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其他部门也各负其责。
《办法》还规定,主城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销售、诊疗活动的,应当远离居民聚居区和公共场所,并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此外,该《办法》对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处罚也作了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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