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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22日

消防通道停车阻碍及时救火,车主是否需承担火灾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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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0年10月,蔡某租赁的步行街门面内的厨房部位因电气线路故障着火,蔡某遂拨打了消防救援大队的电话。消防车来到步行街下面的入口处时,发现徐某的小型轿车停靠在步行街的消防通道上,挡住了消防车前行的道路。消防救援人员与周围群众尝试挪车,但没能挪开,消防救援人员只好从停靠在步行街下面的消防车内连接水管用于救火。本次火灾导致蔡某各类损失共计74017.19元。蔡某认为是徐某停放的小型轿车挡住了消防通道,导致消防官兵错过最佳救援时间,扩大了自己的经济损失,于是将徐某起诉至法院。

那么,蔡某的损失,徐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呢?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蔡某作为步行街门面的使用人,应当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门面厨房电路起火导致的,故蔡某应自行承担此次火灾损失的主要责任。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此次火灾发生时阻挡了消防通道,对消防救援人员及时扑灭火势造成一定影响。但蔡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消防车未能到达火灾现场导致延误救火,从而扩大了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徐某承担火灾造成损失的15%的赔偿责任,共计10778.57元。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