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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14日
《旅游法》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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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10月起施行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旅游法》,这部法对如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零负团费”低价团、强迫购物、截留小费等旅游市场的乱象,《旅游法》里都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条款。
致游客人身损害旅行社须赔偿
《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指出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景区收费涨价须听证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