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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4日

负责带孙女的奶奶在事故中受伤 要求赔偿误工费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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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1年6月,颜先生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马女士推婴儿车由南向北步行,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女士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颜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颜先生及其所属配送服务公司认为,事发时颜先生是为公司送外卖,因周边都是汽车,道路较窄导致事故发生,公司已为其投保保险,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颜先生所在公司投保的是雇主责任险,本事件应为侵权责任纠纷,不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故不应赔偿。最终,马女士将颜先生、配送服务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27834元。

那么,马女士是否能拿到相应的赔偿呢?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颜先生负全部责任。颜先生的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中包含4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马女士虽未提供误工损失证明,但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事发前负责照看一岁多的小孙女,这种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并在遭受侵权损害时得到适当补偿,这也符合我国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最终法院酌定赔偿马女士误工费13500元。因本案赔偿金额未超出保险理赔范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马女士赔偿上述费用。

(来源:浙江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