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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5日

在法庭上说谎还信誓旦旦“以人格担保” 一男子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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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了证明自己话语的可信度,人们有时候会说:“我拿人格担保!”平时说说也就算了,要是在法庭上信誓旦旦“以人格担保”,还妄图欺骗法庭,那是要被处罚的。

近日,朱某来到市法院乾潭法庭起诉,他称朋友詹某在2009年的时候向自己借了4万块钱,承诺几个月后就能归还。但是经自己多番催讨,詹某至今才还了4000块钱。如今,自己也不主张利息了,希望法庭能为自己讨回剩余本金。听到这个说法,被告席上的詹某立马坐不住了。他辩称,自己早已还了8000块钱,并且还有朱某夫妇出具的收条为证。

在被告举证之前,法官要求朱某如实陈述借钱和还钱的细节佐证。朱某及妻子对于借钱的时间、地点描述得非常详细,但针对还款描述不清,坚称只收到4000元。就在双方激烈争吵时,法官再次向朱某确认是否仅收到了4000元还款,并向其告知,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朱某依然信誓旦旦,甚至向法庭保证:“我以人格担保,就只收到了4000块钱!”尔后,詹某将分别还款2000元、4000元、2000元的三份收据提交法庭。当看到收据上自己及妻子的签名,朱某夫妻瞬间变了脸色不做辩解。他支支吾吾向法庭解释:“因为过去时间太久了,我记不清楚了。”

综合上述事实,法官认为,朱某隐瞒被告另行还款4000元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妨碍了正常司法秩序,依法对其作出2000元罚款处罚。

被告詹某借款后未及时、足额还款,系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方,应当承担立即还款之责,判决詹某在十日内归还朱某剩余借款本金32000元。

庭审后,朱某对自己一时侥幸作出的错误行为表示非常后悔,第一时间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更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诉讼活动中全面、客观、真实的陈述案件事实,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虚假陈述、妄图隐瞒真相的行为迟早被“打脸”,终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王媛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