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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28日

打造百亿元以上的省级标志性产业链10条

浙江为这个领域出台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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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拓展力强、综合实力强、带动作用强的农业龙头企业,打造一批产业链条全、质量效益好、与农民利益联结紧的农业全产业链,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明确,到2025年,浙江力争实现以下目标:全省农业龙头企业达到8000家,其中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000家,争取培育10家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农业头部企业和20家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大型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5%以上,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家;建设200个以上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打造100条单条产值超10亿元的农业全产业链,其中百亿元以上的省级标志性产业链10条。

 

《意见》明确了八大重点任务

 

建设规模化种养基地

鼓励和引进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内布局原料生产基地。加强农田宜机化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装备,因地制宜探索推广农机装备“龙头企业购买、农民租用”“农户自愿联合、机具共享”等模式。

深化拓展农产品精深加工

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统筹规划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

支持各地对农产品加工类龙头企业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区别,实行单列评价或设置加分项,在类别认定中通过提档升级等给予倾斜。

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活力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引进力度。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合作,建设“政产学研用”优势资源集聚融合的创新联合体。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承建高品质科技推广基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农机首台(套)装备认定。

强化数字化引领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扩大数字技术应用,开展数字工厂、数字牧场、数字渔场、农业物联网基地建设。

支持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单品种全产业链数字化管理系统,打造产业互联网等生产性服务共享平台,推进政企数字化管理平台有序联通。

打通补强新型商贸流通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订单直销、连锁配送、电子商务、加工体验、中央厨房等新型业态。

各地统筹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改造或新建农产品共享型冷库、冷链物流中心,发展农产品流通主渠道企业,支持培育冷链物流集团公司。

创新打造知名品牌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每年培育20家以上“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企业。

充分发挥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平台和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大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加快构建全产业链格局

引导农业龙头企业联合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支持通过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组建大型农业龙头企业集团,推进主导产业与休闲、文旅、教研、康养等深度融合。

实行农业全产业链“百链千亿”行动,培育壮大“链主”企业,推动每个县(市、区)至少打造1条产值超10亿元的农业全产业链。

开拓国内外中高端市场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共建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省外、境外投资现代农业项目。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国际商标,培育国际农产品品牌。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保障。

 

《意见》指出,浙江还配套了五大支持政策

 

加大财政支持

各级财政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保费补贴或项目建设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探索建立政策激励机制。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所得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业龙头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从事种植、养殖、捕捞生产以及省定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内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强化用地保障

各地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发展农业产业。

用于发展浙江重要农产品保供和特色优势产业且用地集约达到国家标准的农业项目用地,或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强化人才支撑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省级重点人才计划等各类人才工程。培育企业领军人才,将其纳入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省级每年培训100名以上引领型农业企业家,全省每年培训1000名以上成长型农业企业家。

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现代农业企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高10万元创业补贴;到农业龙头企业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加大金融支持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涉农贷款增速。

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物活体及农业商标、保单等抵质押贷款,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