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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01日

调解之窗

学生打赏主播的消费款可以退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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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女儿张一今年8周岁,每天用奶奶的手机上网课做作业。

某日,张某下班发现了十余条消费提醒短信,显示前一晚消费了8万余元。经反复询问,张一承认在2个知名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并不时给主播点赞。前一晚,张一做完作业,在奶奶做家务时打开了直播软件,见主播在索要礼物,觉得好玩就点击了屏幕上的“游轮”。

张某相继联系了2个平台的客服,甲平台根据其提供的资料退回了张一消费的3万余元,但乙平台却多次驳回申请。张某遂向自己所在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调解员梳理案情后认为,能否退回打赏金额,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进行直播打赏的行为人是未成年人。我国《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为效力待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如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则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相关行为。

调解员先对张某的家庭情况作了全面调查,并联合学校老师共同取证,反复观看事发当晚乙平台的直播视频,收集到了关键证据。该直播视频时长3个多小时,其中某时段中,一位主播问另一位名为“某乐学长”的主播:“你家那个‘小可爱’在吗?那个小学生。”在某时段中,主播说道:“小可爱大概花费了4万至5万元。”可证明主播明确知道“小可爱”系小学生。通过实地调查,调解员发现张一的奶奶是一位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村老人,“打赏”近5万元不符合其消费习惯。调解员通过申诉平台提供了上述证据,依旧被乙平台驳回申诉。

多次沟通无效后,调解员重新梳理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平台及主播退回“打赏”。同时,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本案中,该账号未经实名认证就能使用“打赏”功能,乙平台的所作所为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证据和普法双管齐下,调解员终于帮助张某与乙平台管理人员达成了调解合意。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乙平台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包括打赏“某乐学长”主播在内的消费款项487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