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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

买房合同未实际履行,中介能否索要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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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1年4月5日,卖方赵某作为甲方、买方岑某作为乙方、启东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成交价为189万元。协议约定,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支付成交价的1%、乙方支付成交价的1%作为丙方达成本协议而进行的工作报酬,丙方有权从房款中直接抵扣。同时约定,甲、乙双方或者单方原因导致上述房屋产权不能过户或者买卖未能成交,则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丙方工作报酬按约定正常收取。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需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如丙方违约给甲、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丙方如数赔偿。甲、乙双方未按约定支付丙方工作报酬的,则需各另付丙方违约金1万元。

协议签订后,岑某一直未有音讯,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岑某及其妻子,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首付款及办理银行贷款等手续,但岑某仅回复称“不是毁约,只是家里有事急用钱,买房钱拿不出来了”。此后,岑某对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的要求不予理会,并将中介微信拉黑。后,中介公司遂一纸诉状将岑某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中介费、违约金、律师费合计3.29万元。

那么,岑某是否需要支付中介等费用呢?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一经成立,中介人就应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义务,中介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条是关于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俗称“跳单”)的规定。该条系新增条文,对中介合同中的“跳单”作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已经订立,因被告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履行,但并不影响中介合同的依法成立。被告直接跳过中介直接与卖方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即使卖方同意,也已构成违约,应当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违约金等费用。至于支付的数额,应结合具体案情,以中介人提供服务的程度进行具体判断。

(来源: 中国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