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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30日

家长抄近道失足坠亡 学校无责任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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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0年9月,王甲送女儿到某中学报名,忙前忙后,为女儿办理入学手续。由于地形原因,学校办公楼的三楼与操场齐平,两者之间有一米多的距离。为防止意外发生,学校在三楼与操场相邻处的通道阳台围墙上加装了护栏、设置了警示牌。王甲在办公楼三楼办完手续后,本应沿楼梯下楼,但看见三楼与操场仅隔“一米之遥”,想走“捷径”,悲剧就这样发生了,王甲翻越三楼阳台护栏,在跳至对面操场时不慎失足坠落,导致脑部重伤。事故发生后,学校保安闻讯赶来,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王甲送往医院。但王甲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王甲家属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予以赔偿。

那么,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办公楼三楼与操场临近处的“危险地带”加装了护栏、设置了警示牌,对于作为一个成年人的王甲来说,学校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