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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4日
项链遗忘在储物箱中丢失 美容院是否应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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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韩某在美容院进行美容手术,手术前应美容院要求,韩某将项链交于美容院保管,放在储物柜里。手术完毕后,韩某忘记取走项链就离开了。回到家后才发现项链未取,立即向美容院核实情况,美容院答复项链仍然在储物柜中。一周后韩某去取,却被美容院告知项链已丢失,并以美容院是无偿保管为由拒绝赔偿。
那么,美容院该不该赔偿呢?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韩某与美容院虽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韩某是在美容院的要求下摘下项链并交付保存。韩某与美容院之间事实上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且此保管合同关系成立于韩某在美容院付费进行美容手术的过程中,不属于无偿保管合同。美容院作为保管人,在韩某告知其项链仍在美容院内未取走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项链的安全,未尽到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因此,美容院应赔偿项链的损失。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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