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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7日

你的试用期会不会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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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韩某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四年,试用期为六个月。后来韩某发现其他同事的试用期都是在两个月之内,只有自己是半年的试用期,很是疑惑,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因为韩某的劳动合同时间较其他同事长,因此,试用期自然要随之延长。

那么该公司规定的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韩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四年,约定的试用期刚好六个月,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家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是合法的。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