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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

微信购物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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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钱某在微信上开了一家名叫“琦玉阁”的售卖玉石挂件的微店。辛某在该微店里购买了一批玉石挂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钱某支付了3万元货款。钱某收款后,通过邮寄方式向辛某交付玉观音挂件等。但辛某收货后,发现产品与微信上展示的物品完全不符,原承诺每样产品都有国检证书,但大部分产品并没有。于是收货第二天,辛某就退货,要求钱某退款,钱某不同意。

那么,微信购物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中“琦玉阁”是取得合法资格的微店,其交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其销售的玉石挂件不是法律规定的除外商品,辛某在收货第二天就要求退货,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退货条件,故可以退货。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