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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1日
2020年我市社保缴费标准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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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用人单位于今年7月起启用新的缴费基数。
据悉,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523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2020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321.6元/月;上限为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1523元÷12×300% =17880.75元/月。新的上、下限于7月正式启用,同时对上半年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同时,2020年需缴纳的社保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养老保险应缴额为例:个人承担的费用为3321.60元×8%=265.73元;以缴费基数上限计算养老保险应缴额为例:个人承担的费用为17880.75元×8%= 1430.46元。
2020年7月17日—24日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杭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查询相关结算信息。社保经办窗口咨询电话0571—64780238,医保经办窗口咨询电话0571—64780645。
(记者 王庚鑫 通讯员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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