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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7日

跨境电商出口新规浙江试点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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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明确从7月1日起,在包括杭州海关和宁波海关在内的全国1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根据公告,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需要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所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此次新规引导企业把原来从普通货物通关转为通过跨境电商B2B出口管理模式下通关,企业可以通过“一次登记”“一点对接”,享受海关“优先查验”“一体通关”“自动比对”“便利退货”等诸多优惠措施。钱江海关驻建德办事处提醒辖区跨境电商业务有关企业,及时到海关办理注册和备案,按新规要求申报跨境电商出口,尽早享受新规红利。

(通讯员  童康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