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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3日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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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对购买、使用、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都有新的规定。

据悉,《条例》一共29条,涵盖了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对广受关注的电动自行车载人、佩戴安全头盔以及加装改装等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对销售商如有改装等行为也有严格处罚规定。

近期,我市交警针对电动自行车载人进行严查。根据《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但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除佩戴安全头盔外,还应当在后座加装安全座椅。

交警大队新安江中队民警潘登介绍说,根据杭州市交警支队的统一部署,7月1日到7月10日,针对《条例》新规,我市交警将在新安路、新安东路、白沙路三条主干道开展为期十天的专项整治。整治中,交警遇到电动车驾驶人轻微违法行为,第一次予以警告,对于再犯和严重违法行为,交警现场说理说法并带至中队进行训诫,将进行相应处罚。

(记者  鲍玲燕  邓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