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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4日

婚内签署忠诚协议 家产仍须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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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李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李某出轨异性罗某,致使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马某的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点评】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

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