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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1日

赠送的地下室存在功能瑕疵 开发商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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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9年8月,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款1204847.82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收房后,宋某发现该商品房为一楼,并且赠送了地下室,规划用途为设备间及库房,该地下室屋顶及墙面铺设有公共管道,宋某所购商品房的总价款不包括该地下室。经价格认定局认定,地下室管道占用空间损失13.29立方米,认证价格22526.55元、管道装修费用16911元,宋某要求开发商赔偿上述款项。开发商能以该地下室是赠送的为由拒绝赔偿吗?

【点评】商品房买卖中的赠送面积,如果未约定单价,或赠送面积未约定在合同或产权证明中,可以视为附义务、附条件的赠与。此种赠与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就为前提条件,并非“免费午餐”,否则买受人无权免费获得,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商业赠与范畴,实质仍是买卖行为的一种,属于商品房这一“主标的”的“从标的”,开发商有义务对其所赠与的标的物承担质量和功能保证责任。当赠与的地下室存在功能瑕疵,造成宋某损失时(包括地下室管道占用空间损失13.29立方米,认证价格22526.55元、管道装修费用16911元),开发商应对宋某承担违约责任,在上述损失的范围内减少房屋价款。如对宋某造成其他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