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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3日
借用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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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9年12月3日,郭某驾驶二轮电动助力车与胡某驾驶的二轮电动助力车相撞,造成胡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郭某的二轮电动助力车登记车主系案外人黄某,黄某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郭某与案外人黄某系妯娌关系,事故发生当日,郭某临时借用该车,郭某持有准驾车型E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后郭某、胡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胡某遂将郭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药费等4800余元。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点评】首先,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未对公民间借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被告郭某具有驾驶资质,其借用黄某二轮电动助力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第四条是对保险责任的约定,并非关于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约定,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中,并无关于本案涉及的因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免责的相关约定。保险公司的主张免责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应不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