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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2日

百元一斤的散装酒竟成了飞天茅台

市检察院对一起制售假冒飞天茅台酒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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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5月7日,市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华某某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

“我先是从别人那里买来飞天茅台酒的酒瓶和包装盒,再到茅台镇散装酒店里以100元一斤的价格买来53度的白酒,然后在我的住处进行包装,最后把做好的假冒飞天茅台酒卖给客户。”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如是说。

2019年4月1日至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华某某,通过微信接受被告人徐某某订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订单,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收购贵州茅台酒的空酒瓶和包装材料,并购买散装白酒,在其出租房内完成灌装和包装,然后寄送给被告人徐某某,累计销售15批次147箱882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9.6万元,非法获利10余万元。

2019年12月4日和12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来源的白酒冒充正宗贵州茅台酒,分别以2200元/瓶、2000元/瓶的单价向汪某某、蒋某某销售1箱6瓶、10箱60瓶,销售金额共计13.32万元,非法获利9.47万元。

经鉴定,上述来源的酒产品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49.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3.3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讯员  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