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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5日

冠心病患者与同事吵架后猝死 同事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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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徐某被同一家保安服务公司派遣至一家电子公司工作。徐某担任保安领班,2020年1月9日晚6点50分左右,徐某安排王某到三号门值班,王某情绪激动,表示不愿意,二人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在拒绝徐某的工作安排后,王某就端了一把椅子坐到门卫室外面两三米的地方,直到晕倒。

病历单载明,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检查发现,王某无呼吸、无心跳,立即采取心肺复苏,并送往医院救治。王某有既往冠心病病史,经诊断,王某系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晚间死亡。王某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儿子一起将徐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的死亡与被告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其承担原告损失共计120万元的三成赔偿责任,即40万元,那么徐某要为此担责吗?

【点评】不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徐某与王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徐某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告徐某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如果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根据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因为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避免引起不好的结果。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