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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6日
恋爱三年转账十万 分手后为何要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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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8月,在朋友的生日聚会上,林先生结识了汪女士,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情人节,汪女士收到林先生的转账,转账金额很有寓意,一次转账5200元,一次转账1314元,同时还收到了林先生表达爱意的一条短信:爱你一生一世,永远不变,情人节快乐,我的宝贝。
汪女士欣然收下了这两笔钱款,并为林先生准备了一条名牌皮带作为情人节礼物。热恋期间,两人每逢纪念日、节日都会互赠礼物或互相转款表达爱意。但好景不长,林先生和汪女士渐渐产生了矛盾,2019年6月,两人在大吵一架后选择了分手。
分手后,林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将汪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汪女士归还恋爱期间他给汪女士所转的10万余元钱款。那么林先生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点评】不能。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如果给付单纯是为了博取女方欢心,而且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自愿给付,给付金额也与男方经济条件相当,那么该给付就属于赠与,不应予以退还。如果男方转款是应女方作为结婚条件的给付,或者女方以分手为目的要挟转款,此种转款应当予以退还。
本案中,林先生的给付主要是恋爱期间为了追求女方而主动转款,通过现有证据也不能确定其支付是为了结婚,同时转款也在其经济条件允许范围,据此可以确定林先生的给付属于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恋爱虽然美好,但当感情不再,恋人变成陌路,曾经的美好往往就会像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甚至变成仇恨和人身攻击。在此提醒大家,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热恋时也当保有理智。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