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2019年06月12日
婚前所有的商铺在婚后产生的租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阅读数:758 本文字数:359
【案情】2012年2月,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决定将张某婚前所有的六层楼大型商铺分割为100余个店面分别出租给他人,两人按月收取租金。2016年10月,两人感情不和,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商铺的租金收益80余万元。该笔租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点评】该笔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案件中,张某所有的大型商铺,店面众多,用途多样,租金收益较高,夫妻双方势必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劳动,投入一定的管理和劳务。商铺的出租行为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或者是夫妻协力)在婚后的劳务或经营活动。因此,张某所有的大型商铺在其夫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存续期间的经营性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该笔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今日建德》建德市新闻传媒中心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南京路特软件有限公司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
备案/许可证号:浙ICP备0501675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