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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7日

被帮工人应否对“不请自来”的帮工人之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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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吴某家进新房需要摆宴席,请了徐某在内的十几位同村亲友过来帮工,但并未请邻居刘某来帮忙。宴席当天,刘某见人手不足,主动来帮忙,吴某看到后让刘某坐在一旁等待吃饭即可,不要动手帮忙。被拒绝帮工后,刘某坐了一会儿,随后看到徐某在搬运装满餐具的塑料箱上楼,刘某过去帮忙搬运却不慎滑倒,从楼梯滚下,当场死亡。吴某作为被帮工人,是否应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吴某明确拒绝刘某的帮工行为,符合上述法条后半部分所述的情形。因此,吴某不需要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