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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

瑕疵给付中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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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7年10月2日,彭某在姜某处购买轰轰烈牌HL150型二手两轮摩托车一辆,约定价款为2800元,10日内付清此款。同时,姜某向彭某表明,摩托车发动机无质量问题。彭某向姜某出具欠条后,姜某将摩托车交付给了彭某。次日,彭某上班途中,摩托车发动机发生故障,彭某欲解除买卖合同,姜某不同意。彭某遂将摩托车停放于姜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门市门口后离开。姜某打电话给彭某,叫彭某将摩托车骑走,彭某未予理睬。后该摩托车遗失。姜某要求彭某根据约定支付价款2800元,彭某认为自己已经退货,该摩托车被盗的损失应当由姜某自己承担。该摩托车灭失的风险究竟该由谁承担?

【点评】该摩托车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姜某承担。因为买卖合同中出卖方对所售产品有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姜某作为出卖方且承诺过摩托车发动机无质量问题,他对摩托车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摩托车发动机出现故障,姜某的给付属于瑕疵给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彭某退还摩托车的行为属于解除买卖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摩托车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姜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