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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
电动车备案登记全面启动
备案登记时间为12月20日到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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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2月20日以来,每天都有不少市民来到交警新安江中队备案登记电动自行车。日前,我省发布了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消费者在2018年12月7日前已购买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但未申领防盗备案登记的应当备案登记。
据悉,过渡期内,车主可凭有效身份证、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备案登记点(全市各交警中队及就近的公安派出所)交验车辆并申请备案登记,核发备案号牌。集中备案登记工作从2018年12月20日到2019年3月31日,所有备案车辆(含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明年4月15日起,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有汽车驾驶证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则会被认定为准驾不符,将被记12分。
(记者 黄倩 通讯员 欧阳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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