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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8日

乘坐出租车意外受伤,出租车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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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顺达公司为经营小汽车出租客运的企业。2017年2月,邹某驾驶小轿车在行驶途中,与道路中间隔离防护石墩发生碰撞,造成防护石墩被撞裂损坏,其中一块断裂的石块飞溅到对向车道,将隶属于顺达公司由王某驾驶的出租车挡风玻璃撞碎,并砸到了王某的头部,造成王某死亡及出租车失控碰撞后仰翻。吴某当时正搭乘该出租车,其在事故中受伤。后经交警认定,事故由邹某负全部责任,王某和吴某均无责任。吴某认为其乘坐顺达公司的出租车,与顺达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在接受顺达公司的服务时受伤,顺达公司应当支付其相关赔偿金及合理费用。

 

【点评】首先,吴某与顺达公司之间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自愿合法,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顺达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将乘客吴某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顺达公司的出租车在搭载吴某的途中发生事故并至其受伤,已构成违约,理应向吴某承担违约责任。且吴某的受伤并非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也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顺达公司应当对吴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