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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3日

我市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每台加装电梯给予1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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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市府办下发《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出部署,全市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政府给予每台10万元的补助。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善老旧小区居住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政府给予每台10万元的补助,涉及管线迁移所需的费用由各管线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每台5万元,超出部分由各管线单位承担。

申请加装电梯的条件:一是全市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二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记者  王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