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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3日

前夫对外担保 法院能执行前妻的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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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高女士,2009年3月与张先生登记结婚,2016年9月,因感情不和,两人离婚。2014年,张先生为他人担保10万元被告上了法庭。2015年11月,法院判决张先生对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的11万元存款冻结。

高女士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张先生因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属其个人债务,执行时应执行张先生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部分的份额,而不应把她的份额予以扣划。

【点评】法院审理认为,在张先生与高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表示对取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故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制的,法院应当认定夫妻财产为共有。当一方财产不足以执行的,法院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离婚诉讼中,双方故意隐瞒财产,在法院查明后,仍可执行离婚诉讼中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而高女士与张先生的离婚诉讼中,未处理该11万元的存款,故法院对该笔款项进行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