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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8日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台风、暴雨等红色气象预警期间学校应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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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说到气象灾害防御,不少市民会认为这是政府和气象部门的事,与老百姓无关。但事实上,它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新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与广大市民有哪些关系呢?

我省是气象灾害多发省份,台风、暴雨、暴雪、高温等恶劣天气,常常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为尽量减小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尤其是避免因部分群众不愿撤离带来的人员伤亡情况,《条例》强调了气象灾害条件下的公众参与,并强化了公众参与防灾自救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条例》不仅规定公民应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还应储备必要的饮用水、食品及照明用具等生活用品,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措施。《条例》同时规定,情况紧急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组织转移避险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条例》还对极端天气情况下的上学、务工、生产、生活等进行安排,规定台风、暴雨、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临时停产、停工、停业。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针对网络上各种“预报”也有规定。《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  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