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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1日
婚前房屋婚后加上对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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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男)于2010年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去年王某认识了陈某(女),并于两个月前登记结婚。婚前,王某有一套三室房产。婚后王某为表示诚意,主动在房产证上加了陈某的名字。如果两人离婚,这套房产还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吗?
【评析】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王某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妻子陈某的名字,从而将这套房产的产权由王某一人变更登记为王某及其爱人陈某两人共有。因此,王某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被视为是王某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且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故该套房应为王某和陈某双方共同拥有,不再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倘若两人要离婚,该套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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