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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3日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应当向谁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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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强强、壮壮、莉莉是小学同班同学,三人关系很好,经常在一起玩耍。星期六,强强和壮壮受邀到莉莉家里玩。强强看到莉莉家的小狗很可爱,对小狗又摸又抱,十分喜欢。壮壮怕狗,一直躲在屋里不出来。为了试探壮壮是否真怕狗,强强就把小狗的玩具故意扔到壮壮脚下,小狗顺着玩具移动的路线追赶,在玩具紧贴壮壮的脚面时,壮壮一脚将玩具踢开。小狗急了,咬了壮壮小腿一口。后来壮壮妈妈来到莉莉家里,要求莉莉妈妈赔偿壮壮的医药费。莉莉妈妈认为是强强故意挑逗小狗,壮壮才被咬伤的,应当找强强父母承担责任。那么,壮壮妈应该找谁赔偿呢?

【评析】本案涉及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饲养的动物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在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件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自己负有管理责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免责事由,即只要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免除责任。

本案中,强强为了试探壮壮是否真的怕狗,故意挑逗小狗,最后导致壮壮被小狗咬伤。莉莉的妈妈和莉莉都能证明壮壮的损害是因强强故意造成的,所以莉莉的妈妈不用承担责任,应当由强强的父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