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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2日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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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秦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秦某某由秦某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合同一份,约定被保险人为其子秦某某,受益人为陈某,保额2万元,年缴费894元,共18年;如退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8122元。陈某已交纳了11年的保险费共9834元。离婚后,秦某以该份保险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保险费9834元,并变更投保人为秦某。
【评析】根据《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如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投保人决定解除合同,则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投保人不解除合同,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时,则保险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时,则此收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受益人是夫妻以外第三人时,此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上述案例中,保险是陈某替其子秦某某购买的,被保险人是秦某某,受益人是陈某,离婚后如果陈某愿意继续替儿子交纳保险费的,秦某无权拒绝也不能要求分割保险费。鉴于陈某当时购买保险的资金是陈某与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秦某如果也愿意继续为孩子交纳保险的,可以由秦某和陈某承担接下来的保险费用,收益也由秦某和陈某分割;如果秦某不愿意继续为孩子交纳保险的,陈某可以就已付保险费部分对秦某予以一定的补偿,今后的收益也由陈某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