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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6日

聚餐饮酒后骑车出事故 责任到底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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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本是好朋友、好兄弟,但不料大家一起喝酒后一人出了事故死亡,死者家属将昔日的好朋友告上了法庭,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市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是好友,平时感情亲如兄弟。2015年7月,李某以其子考上大学为由邀请张某、陈某、周某等人一起庆祝。席间觥筹交错,不胜酒力的张某很快就喝醉了。饭局结束后,张某独自驾驶电动车回家,行驶途中张某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妻子及家属认为李某作为聚餐饮酒的召集人对酒席参与人负有安全保护责任,且事发后李某从未向张某家属表示过慰问之情,张某家人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25万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此次酒宴实际召集人系张某,因儿子没有考上预想的大学,自己没想摆酒,是张某一直要自己请客,并打电话召集了人员。李某说,在酒席中,自己并未给张某倒酒,聚餐结束后也劝说张某不要骑车,但是张某还是执意骑车离开。事故发生之后,李某曾为张某守夜数晚,但怕张某家人要求其赔钱,就没有送张某最后一程。

案件审理中,鉴于案件原、被告存有多年友情,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均未成功。

两次庭审调查及询问多名证人后,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当日张某是李某叫去吃饭,且晚宴餐费由李某支付,张某仅起到提议和促成的作用。李某虽在酒席间有过言语的提醒,但在明知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赴宴却放任其饮酒并陪饮,且明知醉酒后驾车的违法性和危险性却未能有效阻止,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同时也有违公序良俗要求,其对张某的死亡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酌情确定由李某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43541元。

办案法官提醒,年底是聚餐高峰,亲朋好友相聚的欢乐时刻,很多都会喝上几杯,不过建议,小酌为宜。

在酒桌上,劝酒不当,或者未劝阻饮酒人的酒后驾驶行为,甚至没有把醉酒者安全送回家,如果酿成悲剧,“共饮人”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共饮人要担责有两种情形:一是共饮人劝酒,甚至拼酒,导致醉酒者出现身体意外;二是共饮人没有把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醉酒者在此后发生意外等。

(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