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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0日
与儿子签订的“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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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问:10年前我丈夫因病去世,我和三个儿子因遗产处理问题发生了争执,一气之下,我决定日后自食其力,不要儿子们赡养,并就此和他们达成了书面协议。10年来,他们没有对我尽过任何赡养义务,我也没有提出过任何要求。现在我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也渴望亲情,希望他们能来看望我,并给我一些生活费。但是,三个儿子都以这份协议为由拒绝来看我。请问,我与儿子签订的“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是否有效?他们是否应该来看我并给我赡养费?
律师答复:根据《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同时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与您三个儿子签订的这份“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是无效的,您完全有权要求儿子探望并向您支付赡养费用,这也是他们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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